提取业务—偿还商业贷款(或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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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0731-12329-3 | 服务类别 | 依申请类 |
监督投诉方式 | 0731-82212345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13:30-17:00) 16:30-17:30为结账时间 | ||
办理地点 | 友谊路营业部 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识字岭营业部 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河西营业部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府服务大厅营业部一楼B11-B13窗口 个人工作总结(12).doc |
受理条件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或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 1.按月偿还(含部分提前还款)自住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时限:首次提取在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12个月内只能支取一套产权自住住房的还贷额作为提取的额度;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24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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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基本2:光大银行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基本3:购房合同(经房产部门备案)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基本4:借款合同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1:提取受托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2: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3:外省购房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4:主借款人当场签署的个人信用信息查...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5:最近6个月以上的已还款明细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6:提前结清还款凭证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7:贷款结清证明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8:借款借据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9:契税完税凭证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10:配偶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
特殊11: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