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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办件类型承诺件实施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使层级省级/直属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咨询方式0731-12329-3服务类别依申请类监督投诉方式0731-82212345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13:30-17:00) 16:30-17:30为结账时间

办理地点友谊路营业部 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识字岭营业部 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河西营业部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府服务大厅营业部一楼B11-B13窗口 


受理条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取1次,自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所需材料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住房的,限取1次,自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2.建造、翻建、大修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4.本人或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不受本款限制)或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尚未归还的; 5.非工作、非两地分居、非户籍地原因在外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7.以配偶名义在婚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办理流程

暂无流程图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