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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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财政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36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6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0731-822139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31-82212345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
办理地点 |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9窗口 |
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满足可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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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网办,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为准。 | 原件 | 1份 | 网上提交 | 电子 | 查看详情 | 申请人自备 | 查看详情 |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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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下列信息: (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三)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说明上一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应当同时将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