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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信息查询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办件类型承诺件
实施机关湖南省文物局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此项不收费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咨询方式0731-85783208服务类别主动服务类
监督投诉方式0731-84420182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长沙市蔡锷北路153号湖南省文物局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暂无流程图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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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