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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以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全市2020年一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现予公示。
2020年二季度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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