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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日期:2020-08-13
来源:政务版演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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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申请途径和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 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 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 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 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 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6. 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 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

(三)查验和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市民政局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

城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80元/人/月(含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80元/人/月(含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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