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途径和材料
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由孤儿监护人出具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书。同时需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 寸免冠照片2 张。
2、机构养育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院统一汇总后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核和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10个工作日内)。市民政局在审核申请材料后,提出核定、审批意见(10个工作日内)。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城镇社会散居孤儿1380元/人/月,农村散居孤儿108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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