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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日期:2020-08-13
来源:政务版演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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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问: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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