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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维权那点事——重婚陷阱
日期:2020-08-13
来源:政务版演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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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陈艳华律师,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案件(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等。

联系电话:13263261305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陈某的前妻赵某给王某打电话,王某才知道陈某有过一次婚姻记录,且陈某是在2007年3月才与赵某领取的离婚证,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得知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自己再婚的情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情办理及审判结果: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尽管陈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2018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时,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己经消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本案中,陈某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王某登记结婚。陈某、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应当无效。但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王某结婚,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但在陈某诉至法院之前,其前一段婚姻已经登记解除,其重婚的状态已不存在,王某与陈某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已消除。

案情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本案中,陈某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王某登记结婚,陈某、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应当无效。但确认无效的诉权应在无效的情形消失前行使。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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