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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纠纷到“夫妻店”分割怎么判?
日期:2020-08-13
来源:政务版演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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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纠纷到“夫妻店”分割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05-18 来源: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1 字号:[  ]

【今天我当班】从离婚纠纷到“夫妻店”分割怎么判?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石金平律师: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案件,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

联系电话:15810995858

案情简介:

郭某(女)与于某(男)原系夫妻,二人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郭某和于某共同经营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于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是甲公司监事。后郭某发现于某婚内出轨,便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离婚判决,但因双方公司评估未定,遂未对夫妻二人的公司进行处理。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离婚判决生效后,郭某想要尽快分割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公司资产,便找到石金平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服务。石律师在仔细听取案情和翻阅各项证据后,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把属于甲公司的资产和部分业务转入了新公司。针对这种情况石律师提出,以甲公司名义主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私自转出属于公司的资产进入新的公司,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甲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于某及其新设立的公司向甲公司退还资产。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离婚纠纷而衍生出的商事案件。“夫妻店”不是一言堂,法定代表人也不可任意妄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依章行事。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任何投机取巧,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均是不可取的,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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