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民政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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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0731-84502310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31-84502001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办理地点 |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湖南省民政厅2号办公楼3楼300房 |
受理条件
一、办理涉外收养的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 十周岁以上。 二、办理涉外收养的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办理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类型份数提交方式材料形式受理标准来源渠道材料范本填报须知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复印件1份现场提交纸质查看详情申请人自备查看详情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