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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解读
日期:2020-08-06
来源:政务版演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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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规定,以及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细则》的必要性

(一)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均明确提出了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任务。

(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机构改革前,我省原各相关部门都开展了执法监督工作,原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的文件规定。机构改革后,为适应新的执法体制,迫切需要统一规范有关执法监督制度。

(三)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风险大为增加。对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对执法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

(四)衔接总局规章的需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对执法监督的内容及方式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必要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衔接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暂行细则》的起草过程

《暂行细则》主要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为依据,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已制定或者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以及我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我省关于执法监督的其他要求进行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工作安排,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初启动了《暂行细则》的起草工作。经充分研究,4月下旬形成了《暂行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经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组、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二稿,再经过专家论证、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由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暂行细则》的主要内容

《暂行细则》一共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以及监督的内容、方式、具体要求、责任形式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衔接确定执法监督主要内容和方式。执法监督包括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责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等主要内容。可以采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监督方式开展监督活动。

(二)规定了相关执法监督方式的具体工作内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案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项执法检查等具体内容予以规定,并结合我省关于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实施满一年或者三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纳入专项执法检查范围。

(三)确定了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同时有效开展执法监督的思路,确定了统筹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的机制,由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制定和执行年度统一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及统计报告制度;对于专项执法检查,确定了统筹协调的工作制度,对于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原则上每年度只开展一次。

(四)建立容错追责并举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健全完善执法容错机制,对于严格依法履职且具有责任减免情形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另一方面严肃责任追究,对于构成法定追责情形的严格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进一步严肃执法工作纪律,扎实织密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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